艾四林 曲伟杰:【文萃】西方“人权高于主权”学说的局限及其问题
从20世纪晚期以来,为了寻求发动一系列局部战争的正当性,西方国家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不过,这一口号所传达出的理念与《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等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存在冲突。
一、西方人权观念的两种证成方式:自然主义与底线主义
贝兹指出:“自然权利传统对当代的人权思想最具影响力的贡献在于这样一种观念:人权属于人‘本身’或者‘仅凭他们的本性’的人。”贝兹把这种人权证成方式称之为“自然主义”的人权观。自然主义的观点是最为常见的人权证成思路之一,它的核心论点是把人性概念作为人权的普遍性的依据,而人性本身又是合乎自然的。但是,自然主义观点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忽视了人的历史性的一面。为了保证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个人本身被剔除了附属于其上的角色、地位等社会身份信息,转变为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道德主体概念。马克思透彻地指出,近代西方思想家所构建的道德主体概念只不过是封建社会解体以及市民社会走向成熟的产物。从抽象的自然人性的角度出发来阐释人权,这一思路剥离掉了人权发展的历史维度,导致我们对权利的理解是非历史的。
在西方学界,加拿大政治学者迈克尔·伊格纳季耶夫是比较早地倡导人权底线论的思想家,他将底线主义的人权观念等同于以赛亚·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用于保护个人免于人身安全的威胁。
一个类康德式的问题是,底线主义的共识何以可能?基于经验主义的观察,不同国家中的人可以信奉不同的宗教,拥有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追求不同的生活方式,但是有一些基本的前提条件对所有人都是适用的,没有人会否定食物、健康、安全等对人的生活的价值。据此,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转换成相应的权利要求,从而得到一份最低限度的人权清单。借用沃尔泽的观点,这将会是一张“薄”的人权清单,它不依赖“厚”的、深层次的形而上学或宗教资源作为正当性依据,而仅仅是从一些无可争议的人类需求或利益出发。
不难发现,底线主义的人权观念符合我们的经验直觉,它的基本方法论是经验主义的。既然是立足于经验归纳,问题也便由此产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关于最低限度的人权清单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歇过。另外,被各种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众多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也都不会出现在“薄”的人权表之中。正是因为底线主义的人权观需要各国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达成重叠共识,这就决定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不可能成为世界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底线共识。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界限及其问题
二战期间的法西斯主义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空前的灾难,许多人主张有必要倡导一种前瞻性的国际政治,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西方国家的“人权外交”开始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开展,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义发动战争迅速凸显出来,对古典国际法的主权观念构成了极大的挑战。那么,保障人权是不是必然意味着要彻底放弃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主张底线主义人权观念的西方政治学者认为,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绝不是要放弃国际关系中的不干涉原则,而只是重视一些特别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构成了人道主义干涉适用的界限和范围。在西方人权发展史上,沃尔泽是最早论述人道主义干涉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的基本观点是:“原则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自决。”据此可见,主权行使的失效是主权国家隐退的必要条件之一。主权国家隐退的必要条件之二就是发生了震撼人类道德良知的“例外情况”。因此,具备正当性的人道主义干涉从本质上讲是消极的,它的适用范围非常狭小。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道主义干涉既然适用的是“例外情况”,那么这些例外情况包不包括“政体改造”呢?每个国家都有着属于自己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文化信仰,只有置身在这些特定的文化传统资源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各国政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具体运作情况。以人道主义干涉的名义进行政体改造体现出的是文化中心主义的色彩,在一个强调文化多样性的世界中,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文化中心主义,在理论上都会遇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自由主义支持下的“人权高于主权”学说突破了平等原则、尊重原则、多样性原则等自由主义的基本道德原则,形成了理论上的自我否定。
三、重新审视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
从哲学基础的角度讲,“人权高于主权”的学说依赖于“个人第一,社会第二”的本体论思维。针对这一本体论思维模式,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三个层面的批判性反思。
首先,关于个体的道德形而上学预设,马克思给出了强有力的批驳。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类存在物,而不是一个个封闭的、孤立的“单子”,对于个人而言,社会不能被简单地归结为是一种异己的存在,而是一种构成性的存在——它构成了个人的身份归属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来源。共同体的存在为个体提供了身份认同的可能性,反过来,所有的个体都处在既有的政治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之中。
其次,“人权高于主权”学说没有辩证地看待个人权利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主权与人权之间不是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处于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的关系之中。从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渊源上看,不管是人权概念还是主权概念,在现代的兴起都与社会契约论具有紧密关系。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建构本身提示我们,主权与人权不应该分割开来思考。假设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任何保证的话,那么建构社会契约的目的本身就会让人产生怀疑:既然个人已经拥有权利并且实现了权利,那么主权权威的意义何在?经由社会契约的路径而把个人置于主权的统治之下,这本身就说明人权的实现需要一个与之相配的实施与保障人权的机构。
最后,“人权高于主权”的学说还隐藏着如下的假设:当代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更能够保护人权,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形态是现代国家发展模式的单一的、正确的选择。这种观点的背后当然代表着一种欧美文化中心主义的心态。不过,多元文化主义思潮的兴起极大地挑战了欧美文化中心主义的论断。多元文化主义要求人们用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的方式来对待文化间的差异,在价值观念上,它追求的是多元而非同一。
总之,基于包容和平等的规范要求,我们无法简单地用西方文化的价值尺度来裁量其他文化中的价值诉求。“人权高于主权”的学说不利于国际平等合作,其背后所隐含的文化中心主义的心态不是促进而是损害了人权共识的达成。只有以一种非强制性的、开放包容的心态来共同参与对话,才有可能寻求到被各方所接受的底线共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0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网 禹瑞丽/摘)